为适应国家双一流大学建设、国家高水平智库建设以及区域特色鲜明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激励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职员工在地方政府治理相关领域进行学术研究、组建科研团队,鼓励多出原创性的科研精品和具有显示度的学术研究成果,全面提升重庆大学的科研水平,特制订本补充办法。
一、科研奖励原则
1.导向性原则。本办法具有引导科研人员进行地方政府治理相关领域的前沿研究及承接相关领域的国际、国家及地方重大项目、出产高质量科研成果的指导性。
2.激励性原则。本办法具有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地方政府治理相关领域的前沿理论研究及经济、社会、国家政策的现实重点、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研究的激励性。
二、科研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奖励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职员工以及地方政府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聘用的院外人员(含校外人员)以地方政府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为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术论文、译文、学术著作、译著等科研成果,以及主持人以地方政府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单位获准立项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或国际合作课题。
2.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的所有科研成果、立项科研课题必须进行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或获准立项证书的复印件归档地方政府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
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或立项课题,不给予奖励。
科研成果及立项课题的确认和登记,按照重庆大学的规定执行。
3.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的科研成果或立项科研课题必须与地方政府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一致。
4.科研奖励按学年度核发,奖励上一学年度的科研成果及获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核发时间与重庆大学的科研成果奖励时间同步。
三、附则
1.以上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如依法认定其存在剽窃、造假等不端学术行为,或科研课题被撤销立项,将追回全部奖励金额。
2.本办法由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地方政府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